管轄權轉移和指定管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4W
管轄權轉移和指定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的區別

(一)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二)對象不同,管轄權轉移的是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

(三)法院不同,管轄權轉移從有管轄權的法院到無管轄權的法院,而移送管轄則正好相反;

(四)級別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移送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

(五)作用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

(六)發生原因不同,管轄權轉移是為了解決不便於審理;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當法院決定移送管轄權那就意味着該案件的影響程度算是較大的,至少是當地無法直接審判的,也常有這樣的事情發生,當案件轉移的時候需要等待一段時間當轉移成功了也不代表該法院就可以做出這個決定,畢竟意外事故不在少數。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