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管轄與審判管轄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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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權限劃分。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法院負責審理。審判管轄是指法院之間審判案件的權限劃分,分為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立案管轄與審判管轄是指什麼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三百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公訴部門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後,經審查認為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由案件管理部門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
認為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的,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認為屬於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認為屬於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交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審判管轄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前協商同級人民法院辦理指定管轄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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