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審判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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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審判管轄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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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審判管轄可以這樣看: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的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地裁判。
審判管轄是人民法院系統內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職權分工。審判管轄包括普通管轄和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審判管轄包括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分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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