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管轄與審判管轄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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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管轄與審判管轄的異同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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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審判管轄?與立案管轄有什麼區別?

立案管轄與審判管轄的區別體現在:
A、立案管轄  又稱職能管轄或者部門管轄,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B、審判管轄  是指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C、立案管轄與審判管轄的關係,因案件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
①對自訴案件來説,立案管轄與審判管轄合二為一,且與民事訴訟管轄、行政訴訟管轄是一致的。
②就公訴案件而言,這兩種管轄的關係實際上是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相互關係的反映,呈現出比較複雜的情況,與民事訴訟管轄、行政訴訟管轄有着根本區別:一是二者不是同時發生的,而是先有立案管轄,後有審判管轄;二是立案管轄並不必然導致審判管轄,如在偵查階段撤銷案件或者在審查起訴階段作出不起訴決定,則提前終結訴訟程序;三是二者均有相對獨立性,但是,審判管轄在一定程度上決定立案管轄,而立案管轄並不影響審判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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