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不作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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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不作為怎麼辦?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不作為怎麼辦

(一)先要看是否拿到了立案回執單,沒有立案回執單則是未正式立案。

1、如果警察不立案,你有權要求他們出具不立案的通知書,告知不立案的理由;

2、如果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沒有立案偵查,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對不立案的原因或者理由加以説明;

3、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二)拿到了立案回執單,則證明已經立案。

1、長時間未處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可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

2、可以進入案件發生地政府網站在線舉報派出所不作為的行為。

3、可以打“12389”公安部舉報中心投訴,或者進入公安部網上舉報中心舉報。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節、立案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公安機關立案後應當積極對案件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和調查取證,如果公民發現公安機關立案後並沒有進行偵察,可以向公安機關詢問案件的辦理情況,如果存在一些案件處理上的難點和問題,應當協助公安機關破案,如果確實是公安機關不作為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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