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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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都是糾紛解決方式,只不過仲裁是發生糾紛以前或者發生糾紛以後,當事人各方對糾紛解決方式所做的一種選擇,只有當事人各方都選擇仲裁糾紛解決方式,且對仲裁機構做了明確糾紛解決方式,相應仲裁機構對該糾紛才有管轄權,當然勞動爭議仲裁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無法協商管轄權問題;而訴訟則是當事人各方未約定仲裁這種糾紛解決方式或者約定無效情況下,可以直接按《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有管轄權法院起訴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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