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與仲裁的區別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勞動仲裁與仲裁的區別有哪些?

我國是一個法制化的國家,對於勞動人民的合法利益是予以保護的。當勞動人民維權不成時,可以向當地的法院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仲裁與勞動仲裁在內容以及範圍方面都有着一定的區別差異。關於勞動仲裁與仲裁的區別有哪些該問題在下文中就給出了詳盡的説明。

勞動仲裁與仲裁的區別有哪些?

勞動仲裁就是在職工與企業事實上已形成了勞動關係(或籤合同或未籤)的前提下,主要是解決個人和單位的勞資糾紛等問題。依照《勞動法》和國務院下發的《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仲裁委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而仲裁委員會是一個帶有民間性質的機構,主要解決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發起條件也不一樣,勞動仲裁由法律規定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而經濟仲裁只能在雙方有明確具體的仲裁協議才能發起。

仲裁結果也不一樣,不服勞動仲裁可以提起訴訟,而經濟仲裁則屬於一裁終局,不能在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與一般民事爭議仲裁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糾紛處理程序,對於二者的差異,應有一個明確的瞭解。

(一)仲裁範圍上,勞動仲裁解決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民事爭議仲裁解決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不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糾紛以及非平等主體間的行政爭議糾紛。仲裁法第三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管轄範圍方面,勞動仲裁實行屬地管轄原則,當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民事爭議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制度,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結合上文中的內容可以得出,關於勞動仲裁與仲裁的區別主要應從兩者的本質內容方面出發。一般來説,勞動仲裁的仲裁內容主要為勞動者維權的糾紛案件,而仲裁指的是一個廣義的維權機構或是維權方式,其範圍也大於勞動仲裁,而勞動仲裁的管轄範圍只限於當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