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與商事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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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就是在職工與企業事實上已形成了勞動關係(或籤合同或未籤)的前提下,主要是解決個人和單位的勞資糾紛等問題。依照《勞動法》和國務院下發的《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仲裁委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這是不收費的。

勞動仲裁與商事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商事仲裁委是一個帶有民間性質的機構,主要解決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發起條件也不一樣,勞動仲裁由法律規定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而經濟仲裁只能在雙方有明確具體的仲裁協議才能發起。仲裁結果也不一樣,不服勞動仲裁可以提起訴訟,而經濟仲裁則屬於一裁終局,不能在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勞動爭議,除遵守《勞動法》規定的處理勞動爭議的基本原則外,還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則:

(1)先行調解原則

即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在裁決前,首先應進行調解,不經調解一般不得裁決。先行調解是仲裁的必經程序,但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調解無效的,應及時裁決。

(2)迴避原則

是指仲裁委員會成員或仲裁員在仲裁勞動爭議案件時,認為具有法定迴避情況不宜參加本案審理,或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具有法定迴避情節的,可能影響公正裁決,都可以自動或申請回避。

(3)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均為三名或三名以上單數組成。為保證裁決的客觀公正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3、29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作出仲裁裁決。

(4)一次裁決原則

是指任何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都是最終裁決,當事人不服裁決的,不能向上一級仲裁委員會再次申請仲裁,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實行一次裁決原則可以及時解決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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