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行為案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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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行為案辯護詞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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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不正當競爭行為有:
1.採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為;
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8.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
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0.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為;
1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6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第7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第8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户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9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祕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10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設獎的種類、兑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兑獎;

(二)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第11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12條 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户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户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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