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詞可以交給當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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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辯護詞可以交給當事人嗎?

辯護詞可以交給當事人嗎?

辯護詞可以交給當事人。辯護律師的辯護詞是律師辯護方案及辯護流程等書面化。根據刑事案件委託關係,當事人有權利知道辯護律師辯護的辯護內容,及時與當事人協商與溝通交流,在此基礎上完善和優化辯護方案,也就是説辯護詞不是脱離當事人的;案件到了法院,只要不是法定保密的案件,當事人有權利知道案卷材料的內容,及檢察院指控的內容,及證人證明的內容,這樣才可以讓當事人有個及早準備的時間,否則就是刑事法律上的不公平,因為整個過程偵查機關與檢察機關都是有充分的時間準備,而作為被指控的當事人對卷宗材料確實不知或者知道的很少,這是不公平的。

二、當事人的辯護權體現在哪些方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2、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3、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4、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5、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7、迴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三、刑事辯護有哪些種類和方式?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行辯護、委託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於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並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委託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託合同,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這裏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託辯護相對於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最為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當事人被公安機關執行強制措施後就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律師會根據自己調查的結果寫辯護詞,並且要交給當事人查看,通過會見溝通,律師知曉當事人在辯護方面的要求,結合其要求,對辯護詞中的內容作出修訂。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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