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的辯護詞範文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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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當防衞的辯護詞範文是怎麼樣的?

正當防衞的辯護詞範文是怎麼樣的?

審判長,審判員:

受被告人劉某家屬的委託,我所指派我擔任被告人被告第二審的辯護律師。通過查閲案卷,會見被告人,進行調查,參加今天的法庭調查,我們對本案事實有了全面的瞭解。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以供參考: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衞,且並不超過必要限度,依法不應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也不應負擔民事賠償。

一、被告的行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據我國《刑法》第233條規定,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而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觀上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至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此要認定一個行為是否過失致人死亡罪,首先必須確認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是否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如果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根本不可能預見到危害結果,那麼過失致人死亡罪就不能成立。

公訴方在起訴書稱“當晚11時許,被告、殷某從本村趙某家返回被告家,被告在途經被害人家門口時,被害人突然竄出,手持菜刀將被告左頸部、左眼眶部砍傷……後被告人被告又將被害人仰面推倒在地,致被害人重傷”。這是法院認定被告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原因。其實強調被告將被害人推倒的事實,這恰恰從另一方面説明被害人是故意殺人(未遂)。被告在突然遭到手執兇器的被害人的襲擊下,在面臨被害人的威脅時,只是出於人的本能的自我防衞,他面對手持菜刀的被害人,根本不可能也沒時間去想自己的推倒行為是否會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因此,根據被告人當時所處的情況和環境,根本不可能預見到危害結果,那麼被告的行為就完全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的主觀特徵。所以由於主觀要件的缺失,根據犯罪構成原理,上訴人的行為不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其主觀方面追求的是排除不法侵害,並非追求致人傷害或死亡,因此上訴人主觀方面屬防衞的故意而並非犯罪的故意。

至於被害人的死亡,辯護人認為是由於不能預見的意外事件。所謂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就是説,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請求法庭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認定被告人無罪。

二、被告的行為是典型的正當防衞行為,不構成犯罪

本案的關鍵就在於,被告人推倒被害人時,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為是否已經完全地真正地停止?推倒被害人是被告人上前幾步還是被害人上前,是在侵害行為同時產生的還是在停止侵害後產生的?使用推倒這種方式防身是否正當和適當?

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失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結合我國刑法第20條之規定,辯護人認為,被告的行為完全屬於正當防衞,不負任何刑事責任,理由如下:

1, 從防衞的起因來看,本案是由於被害人公然手持菜刀砍傷被告直接引起的。

當被告在晚上回家的路上時,出乎意料地遭受到被害人用刀的不法襲擊。被告在本身人身安全、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為了防止被害人的不法行為對自己造成傷害,本能地用手對被害人推撥,致使被害人跌在地上。根據《刑法》關於因果關係的理論,該行為只能認定被害人對被告施用暴力行兇的違法犯罪、明顯地侵犯被告人身生命健康權的行為。因此,受害人是防衞起因的肇事者,是事情擴大的製造者。

2、從時間條件來看,被告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衞的時間條件

首先,被告人的防衞行為是在不法行為開始後。通過本案卷宗材料分析可以看出,當被告走到被害人家門口時,被害人突然從家門口南側竄出來,朝被告人脖子左側砍了兩刀,就是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

其次,被告人防衞的行為始終處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過程中。通過卷宗證據及一審出庭證人的證言可以看出,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始終沒有停止,在被告把被害人推倒之前,被告人的處境始終處於現實的直接的威脅中,這種威脅是一個連續的過程且並沒有因被拉開而停止和消失。被告人之所以推倒被害人,是因為被告人起身以後又湊向被告,是侵害行為的繼續。被告人的推倒行為是出於更有效地制止不斷的不法侵害,被告人的推倒行為是恰當的和適時的防衞心理和動作,並不具有傷害他人的目的。因此,推倒被害人並不是在侵害行為停止後採取的主動進攻行為,而是仍然處於正當防衞狀態。

總之,從防衞的時間來看,被告推倒被害人的時間,是在被害人實施故意殺人的過程中實施的,此時故意殺人行為尚未完全結束,被告的防衞行為針對的是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防衞。行為人在被拉開,只意味着對被告的人身的不法侵害暫告一段落,但絲毫不意味着對被告的不法侵害也已告結束。被告所面對的不是普通犯罪嫌疑人,而是持刀威脅的歹徒。被告在出乎意料的情況下遭受到被害人上前實施暴力的突然襲擊,在這受到直接緊急危險侵害的時刻,其所採取推的行為這一措施並無不當。

3、從防衞的對象來看,被告的防衞行為只是針對被害人而實施

從防衞的對象來看,被告為了保障自身的人身生命健康安全,它針對被害人而實施的採用手推的正當防衞行為,其目的是要制止和排除正在進行的行兇行為。

4、從防衞的限度來看,被告的推行為是完全正常的防衞措施。

根據我國刑法20條第3款對無限防衞權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此條此款,被稱為“無過當防衞權”或“無限度防衞權”。這是關於正當防衞制度的特殊規定,也就是説在特定情況下公民可以進行無限度防衞。從本案實際情況來看:首先,受害人是有備而來,其對作案環境、打人武器都是事先謀劃好的,這相對於毫無害人之心的、急於要回家的被告人而言,侵害者和被侵害者勢力明顯懸殊,侵害者是手拿刀,被告是空手,受害人佔據絕對優勢地位。且侵害人突然闖出對被告實施侵害行為,這也是主動的挑釁、進攻和侵犯他人。再次,從案卷和物證以及被告人陳述可以看出,受害人是酒後持刀砍向被害人的頸部和頭部(且勿論其是殺人、重傷害、亦或輕傷害),據此,可以看出受害人實施的行為非常殘忍,已嚴重威脅了被告人的生命安全。

鑑於此,在當時被害人行兇的緊急情況下,被告的人身安全已經受到了重大的直接的威脅。無論被告選擇什麼樣的防範措施在刑法實踐中都應當認定是正當的和適當的。被告人為了避免受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被告選擇推被害人是唯一可能防身的方法,更是必要的。至於不法侵害人的死亡,是屬於意外事件,不屬於防衞過當,不應該負刑事責任。假設一下,如果被告人不採取這個防衞措施,導致嚴重傷亡的就是被告人了。實際上,被告人已經受到了嚴重的傷害。頸部被砍傷,勁動脈露出。因此,不能因為出現傷亡後果而否認正當防衞的合法性,而對被告作出有罪判決。

在評判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時,我們必須反對客觀歸罪的後果責任論,即只要造成嚴重後果,例如重傷,就一定超過防衞的必要限度了。法律規定正當防衞的意義,就在於鼓勵公民及時制止不法侵害,奮起同不法侵害行為進行積極有效的鬥爭。這是法律賦予公民正當防衞權的宗旨。對正當防衞的條件要求過分苛刻,就會一定程度上限制防衞權,也助長不法侵害分子的囂張氣焰。

綜上所述,根據本案的基本事實和具體情況,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在防衞限度上,由於被告人是在人身健康甚至生命受到嚴重威脅下實施的推被害人的行為,其危害後果與其本人所受到的威脅後果是基本相適應的。由於涉及正當防衞的案件一般比較複雜,而且社會意義重大。因此,辯護人誠懇的希望法院能夠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深入分析正當防衞的條件,正確理解我國刑法關於正當防衞的立法精神,努力排除我國長期以來由於法制不健全而形成的客觀歸罪的傳統觀念的干擾,站在維護社會治安大局和加強法制建設的高度上,緊密結合正當防衞的法定條件,去審查本案的基本性質。絕不冤枉一個好人,只有這樣,才能求得本案的公正判決。一審法院只孤立片面地根據被害人死亡這一個情節, 便認定被告有罪,這種認定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

三、被害人有重大過錯,應對其死亡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是由被害人的過錯引起的。被害人的重大過錯表現在:被害人僅因接線澆地一事二人發生口角,就手持菜刀對被告人實施不法侵害,將被告左頸部、左眼眶部砍傷,由此導致被告人為了保護自身的生命安全,推了被害人,從而引發本案。可見被害人應對其自身出現的傷亡後果負完全的責任。試想一下,如果沒有被害人突然出現用刀砍傷被告人,就不會有被告人推倒被害人的行為,更沒有被害人死亡的後果。辯護人認為,一審法院對被告人作出有罪的判決是錯誤的,應當依法認定被告人屬於正當防衞,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關於兩人被拉開後,被害人被推倒的説明

一審判決認定從兩人被拉開後,被告又把被害人推倒的行為,其主觀已不具備防衞意圖,客觀上亦無被非法侵害的情形,其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衞。”

首先,一審判決認定“兩人已被拉開的情況下,被告又把被害人推倒,喪失了正當防衞的條件”。這一認定實際上是認為“兩者已被拉開”,不法侵害已停止,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一審判決雖未明説,但對被害人之前的不法侵害也不否認,而事實上“被拉開”並不等於不法侵犯行為結束,根據證人的證言和被告人的陳述,在兩人被最後拉開之前,證人也進行了拉開,但由於沒有效果,所以證人打電話告訴別人。也就是説在最後拉開之前,被害人並未停止侵害。並且被告人供述是也説被害人再次上前,才推的被害人,説明被害人在主觀上並沒有停止不法侵害。因此被告的行為完全具備防衞的前提條件和防衞的時間條件。

其次,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主要是劉的供述,既然用劉的供述就應客觀,全面考慮認定,劉供述,是在被害人繼續往前靠,而本能的推了被害人了一下,説明被害人手裏雖然沒有刀,但並未放棄不法侵害,説明其仍然在主觀上存在不法侵害的故意。正是因為其不法侵害的行為仍未停止,劉為了使自己免受不法侵害,本能的推了被害人一下。因此,劉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同時,其主觀上明顯具備排除不法侵害繼續進行的防衞意圖,其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衞的條件。一審法院忽略了不法侵害始終在進行並沒有真正停止、被告人在緊急情況下把被害人推倒用於防身的合理性,忽略了事情發展的前因後果,而孤立地根據“推倒被害人”這一個情節,便簡單地抱着對死亡者的同情,作出了合情理並不合法的主觀推論,進而對被告作出了過失致人死亡的有罪的錯誤判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最後,被害人是因其自身犯罪引起的,而又加之救治不積極導致死亡的。被告對其所實施的是正當防衞行為,因此,對於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判令被告賠償,於法無據。

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在受害人暴力犯罪的侵害下,在被告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被告的自衞行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且其自衞行為沒有超過防衞限度,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衞。一審判決因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片面,對本案具體情況下的正當防衞的時間性認識偏頗,對被害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認識不清,以及對被告的行為的正當性認識不足,錯誤地把被告的正當防衞行為認定為犯罪,於法無據,與理不符,已經引起而且還勢必繼續引起消極的社會效果,懇請二審法院認真考慮、慎重採納本律師的辯護意見,依法撤消一審判決,改判被告無罪,並判決被告不就被害人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給上訴人一個公正的判決。

綜合上面所説的,正當防衞就是屬於在他人傷害自己的時候利用合法的手段來保障自己的個人權益,如果因此而產生被告的話,那麼就可以為自己寫辯護詞,只要有正當防衞的理由,那麼就可以為自己做無罪的辯護,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規定的格式來進行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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