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般納税人認定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6W

一般納税人的認定標準主要是規模、會計核算程度兩個方面,也就是我們常説的定量標準和定性標準。
以下就是一般納税人認定標準的具體內容:
首先是規模上的標準:
1)從事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税勞務,或以其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税人(適用50%的標準),年應税銷售額大於50萬元為一般納税人。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大於80萬元為一般納税人;
3)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標準
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不含税銷售額),大於500萬元為一般納税人;
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納税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和現代服務累計應徵增值税銷售額,含免税、減税銷售額。
其次是納税人性質和會計核算程度方面的標準:
1)年應税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税行為的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2)年應税銷售額未超過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税人,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提供銷項税額、進項税額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税人。

2018年一般納税人認定標準

法律依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税人的標準為:(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税人,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税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是指納税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銷售額佔年應税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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