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北京市城鎮土地使用税繳納標準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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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對於土地的使用應該有了一定的瞭解,土地對於單位和個人非常的重要,住房,營利等活動都離不開土地。個人和單位,有權享有土地的使用權,並且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對於與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標準,不同地區由於經濟差異比較大,所以標準也不盡相同。那麼北京市城鎮土地使用税繳納標準如何?

2021年北京市城鎮土地使用税繳納標準如何?

一、北京市城鎮土地使用税繳納標準如何?

北京市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六個納税等級具體為:每平方米年納税額一級土地30元、二級土地24元、三級土地18元、四級土地12元、五級土地3元、六級土地1.5元。

部分土地分級範圍 :

一級土地:復興門北大街、西四東大街、景山前街、東三環中路、建國路、東長安街等;所圍地區及邊界路段外側地區。

二級土地:東直門外斜街、農展館北路、東四環中路西側、崇文門西大街等;所圍地區除一級地區外的地區及邊界路段外側地。

三級土地:西三環北路、中關村北大街、科薈東路、朝陽公園西路等;所圍地區除一、二級地區外的地區及邊界路段外側地區。

四級土地:西四環北路、清華西路、清華東路等;所圍地區除一至三級地區外的地區及邊界路段外側地區。

五級土地:朝陽、海淀、豐台、石景山區除一至四級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區。

六級土地:市域範圍內,除一至五級以外的其他地區。

二、北京土地使用税的計税依據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納税人實際佔用的面積,是指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具體按下列辦法確定:

1、凡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2、未經組織測定,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待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後再作調整。

三、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優惠主要有:

(一)按照《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和(88)國税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税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税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此外,現行税法還規定: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四、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時間:

按《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你企業的税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税,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瞭解,我們知道不同地區的土地繳納税費根據該地區的經濟收入為標準。北京相對於其他城市,屬於經濟發達的城市,所以對於土地使用税的繳納費用則要高一些。土地使用對於人們的生產生活有很大的用處,大家去繳納費用之前,應該就該法律內容瞭解清楚,避免財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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