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税人認定標準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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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納税人認定標準有哪些內容

一般納税人認定標準有哪些內容

1、首先是規模上的標準:

1)從事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税勞務,或以其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税人(適用50%的標準),年應税銷售額大於50萬元為一般納税人;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大於80萬元為一般納税人;

3)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標準

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不含税銷售額),大於500萬元為一般納税人;

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納税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和現代服務累計應徵增值税銷售額,含免税、減税銷售額。

2、其次是納税人性質和會計核算程度方面的標準:

1)年應税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税行為的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2)年應税銷售額未超過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税人,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提供銷項税額、進項税額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税人。

二、税務登記證怎麼辦理

税務機關應當加強税務登記證件的管理,採取實地調查、上門驗證等方法,或者結合税務部門和工商部門之間,以及國家税務局(分局)、地方税務局(分局)之間的信息交換比對進行税務登記證件的管理。

税務登記證式樣改變,需統一換髮税務登記證的,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税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税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税務機關,如實填寫《税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將納税人的名稱、税務登記證件名稱、税務登記證件號碼、税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税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補辦税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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