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進項增值税專用發票都能抵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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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一)用於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非增值税應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税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五)自用的應徵消費税的摩托車、汽車、遊艇,但作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物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非增值税應税項目,是指非增值税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除外)、銷售不動產以及不動產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應税勞務,是指《應税服務範圍註釋》所列項目以外的營業税應税勞務。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納税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個人消費,包括納税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燬的貨物。
這裏納税人可以簡單掌握一個原理,就是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可否抵扣進項,主要是看你購買貨物或應税勞務是幹什麼用,如果是用於增值税應税項目,則進項税額可抵扣,否則就不能抵扣。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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