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申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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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納税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税務局報送印花税納税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
申報時間:凡印花税納税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税務機關報送印花税納税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只辦理税務註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税納税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税務機關申報上年税款。印花税的納税期限是在印花税應税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税的。對實行印花税彙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印花税申報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條例第一條所説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凡是繳納工商統一税的中外合資企業、合格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繳納的印花税,可以從所繳納的工商統一税中如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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