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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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納税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税務機關申報上年税款
實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滿後15日內申報納税的各税種2018年度具體申報納税期限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並及時告知納税人。
一、1月、3月、5月、6月、8月、11月申報納税期限分別截至當月15日。
二、2月15日-21日放假7天,2月申報納税期限順延至2月22日。

印花税的申報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條例第一條所説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凡是繳納工商統一税的中外合資企業、合格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繳納的印花税,可以從所繳納的工商統一税中如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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