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企業如何辦理納税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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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合法税務登記證和副本(納税人領取零食工商營業執照的,税務機關核發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2、納税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3、納税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4、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6、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税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户和其他存款帳户,並將其全部帳號向税務機關報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的帳户中登錄税務登記證件號碼,並在税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的帳户帳號。税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開立帳户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納税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税申報,報送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税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税人報送的其他納税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以及税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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