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變更公司登記訴訟 - 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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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如何提起變更公司登記訴訟?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是股東對於公司登記中記載的事項請求予以變更而產生的糾紛。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或者發生其他應當變更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時,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進而將影響相應股東的利益。

變更公司登記直接關係到股東資格的確認與股權的行使,與股東利益密切相關,且實踐中存在大量此類糾紛,故制定該案由。

二、管轄

因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提起的訴訟,原則上以《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相關規定為基礎,但要綜合考慮公司所在地等因素來確定管轄法院。

三、適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八條股權轉讓後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遇到了變更公司登記訴訟相關問題時,按照以上的步驟進行就能夠提起訴訟,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公司權益,所有的事情都必須遵守法律,如果有不遵守的行為,法律也會有相對的處理手段,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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