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登記弄虛作假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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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變更登記農畜作假的處理

公司變更登記弄虛作假的處理

第十條 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二、公司變更登記的注意事項

註冊資金、經營範圍、營業期限的變更。 攜帶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章程、(經營範圍變更涉及增加前置許可項目的還需提供許可證複印件),到登記機關領取或打印代理書、變更申請書、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等文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簽字蓋章後,交由登記機關受理核准。攜帶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章程、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到登記機關領取或打印代理書、變更申請書、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信息表等文書,經公司新法定代表人、股東簽字蓋章後,交由登記機關受理核准。 四、股東變更。 攜帶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章程、新股東的身份證複印件(新股東為法人的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到登記機關領取或打印代理書、變更申請書、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投資人資格證明表、股權轉讓協議等文書,經公司新法定代表人、股東現場簽字蓋章後,交由登記機關受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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