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董事會成員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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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變更需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備案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公司登記附表(董事、監事、經理信息)》(公司加蓋公章);
4、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的發展變動的文件;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決定(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第五新任董事身份證件複印件;
第六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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