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參與企業併購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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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參與企業併購已屢見不鮮,但往往它會以不同的身份出現。通常來説外商參與企業併購的身份有哪些?以這些身份出現的外商需要具備哪些資質?下面由本站小編來為您進行介紹。

外商參與企業併購的身份

一、國外的母公司

對於外商直接以國外母公司的身份來進行併購中國企業,一般來説沒有特別的主體資格限制。但這種收購方式只被一些中小規模的外商所採用。對於巨型跨國公司來説,由於其有嚴格的區域投資計劃,中國只是其戰略佈局中的一小部分,很少由其母公司直接來進行併購,而往往通過其子公司來完成併購計劃。如美國柯達公司就是通過在中國設立由其佔絕對控股的柯達(中國)股份有限公司來完成其在中國的收購戰略的。

二、中國境內的獨資公司或佔控股地位的合資企業

外商以其在中國境內的獨資公司或佔控股地位的合資公司(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來進行併購是實踐中最常見的方式。外商在以此種模式進行併購時應注意如下幾點:

1、關於行業禁入。

中國的外商獨資企業和合資企業雖然是中國法人,但由於其投資者的特殊身份,因此它在進行投資(此處為廣義的解釋,包括併購)時就受到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限制。在屬於國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資的行業中,該公司註冊資本中所有外商投資企業所佔股本比例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5%,屬於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做為此類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因此這就避免了外商通過“曲線救國”規避法律的行為。前幾年,外商為涉足中國的電信產業,通過設立中外合資企業,然後再以合資企業對“聯通”進行投資,形成了所謂的“中中外”模式。但這種模式已被禁止,相關的清算工作已經完成。這種規避中國法律的行為不但給中方,也給外方帶來了巨大的損失。

2、對於外商投資企業進行併購的資質要求。

並不是所有的外商投資企業均可以成為併購的主體,它在資質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認繳出資額已經繳足;

(2)已經完成原審批項目;

(3)已經開始交納企業所得。

只有這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才有資格對其他企業進行併購。同時外商投資企業進行併購時仍受《公司法》的約束,對外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對於這些資質要求,登記審查機關將進行嚴格審查。在符合上述條件時,登記機關會出具該外商投資企業具備投資資格的證明。該投資資格證明是新公司進行登記時必不可少的文件之一。

三、投資性公司

外商在中國設立專門的投資性公司的要求是比較高的。如要求舉辦投資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在申請前一年的資產總額不低於四億美元,或要求已在中國已設立了十個以上從事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並已繳付出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等等。因此這就將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商基本侷限在一些進入中國較早的跨國公司。另外投資性公司不得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或購買擁有股票。這就使外商無法通過投資公司併購一些股份有限公司。而外商投資企業是可以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或成為其股東的(只要被投資企業不屬禁止類項目)。

通過以上一些身份的介紹,外商可以在中國內地企業合併中出現,外商需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最適宜的身份出現。若您在實務中還遇到棘手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律師,我們會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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