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人變更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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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法人變更披露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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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法人有什麼法律約束


(一)法人就代表企業 公司權利和義務都在法人身上 根據《公司法》摘錄:

1、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

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權利和義務都在法人身上,所以法人所做的每一個決定都關係到企業的未來發展,絕對不能有任何的違法行為,並且在承擔法人期間,如果是出現了任何的經濟糾紛都與法人有關係,在法律上法人也要負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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