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東借款信息披露是必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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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東借款不需要信息披露,股東個人借款行為和公司無關,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

上市公司大股東借款信息披露是必須的嗎

1、定期報告

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2、時報告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應當報送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12)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13)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14)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15)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16)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17)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18)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19)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股東因個人私事向公司借款的行為也很常見,對於上市公司來講,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是國家法律制度明確規定的,但是作為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當然也沒有權利隨便跟公司借款,原則上公司對外借款都應該召開股東大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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