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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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2、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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