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與監理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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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與監理區別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公司法人代表和監視有什麼區別



    
一、公司法人代表和監視有什麼區別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關,對外不能代表公司。而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



    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法人代表由公司章程決定。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簽訂合同是隻能籤法人代表的名字,不能籤監事的名字。



    監事:



    (supervisor ),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



    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企業法人:



    是指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工商部門)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



    
二、監事的職權



    根據現行有效的《公司法》,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監事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以上第
(六)款中所提及的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是指:在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針對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在公司進行擔任監事一職的需要明確相應的職責,定期對公司的財務進行檢查,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並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提出罷免的權利,監事在公司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公司在運營過程中不可缺少監督的存在。同樣,公司運營需要每個崗位的相互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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