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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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法律規定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我國實行“先散後算”的體制,只有清算完成後,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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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解散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基金公司 (一)變更股東、註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

(二)變更名稱、住所;

(三)修改章程;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股東、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比例後,股東的條件、股東的出資比例、股東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註冊資本等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處分其出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股東轉讓出資應當誠實守信,遵守在認購、受讓出資時所做的承諾,不得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股東轉讓出資應當遵守《公司法》關於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不得采取虛報轉讓價格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股東與受讓方應當就轉讓期間的有關事宜明確約定,確保不損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股東不得通過股權託管、信託合同、祕密協議等形式處分其出資;

(四)變更股東的事項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履行相關法律程序,轉讓方應當繼續履行股東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受讓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東權利;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註冊資本,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做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涉及股東出資轉讓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時,相關股東可以直接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約請相關人員談話、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申請。

涉及變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合計出資比例超過50%以上的股東,或者提名董事人數最多的股東的,中國證監會比照本辦法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變更工商登記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變更為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户。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基金管理資格證書》內容變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換領《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將重大變更事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應當在中國證監會取消其基金管理資格後方可進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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