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歇業後如何恢復正常營業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1W

一、公司歇業後如何恢復正常營業

公司歇業後如何恢復正常營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的歇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公司在歇業期間開展經營活動的,就視為恢復營業,公司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公司歇業期間,可以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二、公司歇業如何辦理

一)提出申請

納税人在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期內,向税務登記管理環節提出申請,領取並填寫《停業登記表》。

(一)納税人持填寫完畢的《停業登記表》到發票管理環節、徵收環節、稽查環節分別辦妥以下手續:

1、持《增值税專用發票領購簿》、《普通發票領購簿》和空白髮票,到發票管理環節辦理封存發票事宜;

2、有在查案件的,到稽查環節辦理結案事宜;

3、到徵收環節辦理清税證明。

(二)將各環節簽字的《停業登記表》連同下列資料交税務登記管理環節:

1、納税人若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停業的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要求停業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的停業文件;

3、主管税務機關原發放的税務登記證件;

4、主管税務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件。

二)受理審核

税務登記管理環節受理納税人填寫完畢的表格及有關資料,審閲填報的表格及有關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停業處理

確認申請停業的納税人税款已結清、發票已繳銷,封存其税務登記證件,報領導批准後,核准其停業申請,製作《核准停業通知書》

四)復業處理

(一)納税人按期復業的,以核准停業期止日期作為復業日期;提前復業的,以提前復業的日期作為復業日期。將原封存的税務登記證件交納税人。

(二)對停業期滿未申請延期復業的納税人,主動實施復業處理,視為正常營業納税人管理。將原封存的税務登記證件交納税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企業法人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註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後,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並將註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户銀行。

第二十二條 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並將註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户銀行。

綜上所述,公司歇業其實就是企業在領取完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還沒有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互動滿一年,如果歇業之後想要恢復正常營業的話最好還是去工商局具體諮詢一下詳細流程,但要注意的是歇業是不可以超過三年的,否則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