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歇業的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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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為歇業而不再繼續開展經營活動,公司歇業會產生哪些法律上的後果呢?對於公司歇業產生的後果問題,很多人都不清楚我們的法律規定。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詳細的介紹公司歇業產生的後果問題。

公司歇業的後果有哪些

公司歇業的後果:

一、法律規定

按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視同歇業”。公司歇業後,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收繳公章,並將註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户銀行。

公司如因歇業被註銷,負有清理責任的主體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理,資不抵債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如公司實際處於歇業狀態,但登記主管機關並未收繳其營業執照,沒有註銷該公司,公司的法人資格在名義上繼續存續,該公司應當對其所欠債務負責。此時,公司是訴訟主體,可以起訴應訴。

二、實務操作

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情況是,公司實際已經歇業了很長時間,有的已被登記機關注銷,有的未被註銷,公司長期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經營人員、管理人員、職工早已解散,債權債務無人清理。這種狀態下,債權人如果起訴公司的開辦者、公司的股東,是否應予准許?按照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按照法人理論,在清算範圍內法人資格視為存續,性質屬於清算法人。清算法人負責清理企業的債權債務,並起訴應訴。

三、公司責任的承擔

公司歇業無疑是法人終止的一種情形,公司歇業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應無疑義。因此,負有清算公司之責的主體(以下稱清算主體)如果不盡清算之責,債權人可以起訴該清算主體,人民法院也可以判令清算主體履行清算義務。至於是否可以起訴公司的開辦者、股東,則取決於公司的開辦者、股東是否為清算主體。綜上所述,公司歇業後的訴訟問題可以總結如下:

第一,公司歇業後,如公司成立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清算組為訴訟主體,可以起訴應訴。債權人起訴歇業公司的應以清算組為被告。

第二,公司歇業後,被登記主管部門註銷登記,但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負有清算之責的主體為訴訟主體。債權人起訴歇業公司應以清算主體為被告。

第三,公司歇業後未註銷登記,也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公司和清算主體為共同訴訟主體。債權人起訴歇業公司可以公司和清算主體為共同被告。

清算主體,是指依據法律對需要清算的“企業法人”負有清算義務和責任的公民、法人。按照我國《公司法》第191條、第192條及《企業法》和最高法院的答覆意見等規定,根據我國企業法人的不同類型,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清算主體可歸納如下:

1、非公司制國有企業法人的清算主體為其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

2、非公司制集體企業法人的清算主體為其開辦單位(或投資人);

3、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為其全體股東;

4、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為其股東大會選定的股東或董事會全體成員;

5、法人型聯營企業的清算主體為其聯營各方;

6、國有獨資公司的清算主休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部門;

7、其他類型企業法人的清算主體是其開辦人或投資者。

四、清算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一般情況下,企業法人的清算義務人(主體)對企業法人只負有清算義務,對其債務不承擔責任。但在以下情況,清算義務人對解散的企業法人的債權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民事責任:

1、因清算義務人怠於履行清算義務,造成企業財產流失、貶值,致使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全部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侵權為由,另行起訴要求清算義務人對擴大損失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因清算義務人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致使解散的企業法人財產流失,無法清算的,清算義務人應在被解散企業法人在註冊資本限額內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3、清算義務人財產與解散的企業法人財產混同的,對企業的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清算義務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時,承諾對被註銷企業法人未了結的債務承擔責任或負責處理,應對被註銷企業法人未了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或賠償責任。清算義務人出具虛假文件,證明企業法人的債權債務清理完畢,致使企業法人被註銷,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的,清算義務人在被註銷企業法人註冊資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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