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失蹤公司如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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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普通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決議需由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若無法通過公司股東表決解散公司,可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的案件,通過法院判決公司解散後,再進入公司清算,公司股東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強制清算。公司清算完畢後才能註銷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東失蹤公司如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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