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減少註冊資本的條件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一、辦理減少註冊資本的條件有哪些?

辦理減少註冊資本的條件有哪些?

按照資本不變原則,公司的資本是不允許減少的。我國法律允許減少資本,但需明確一定的條件:

1、原有公司資本過多,形成資本過剩,再保持資本不變,就會導致資本在公司中的閒置和浪費,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2、公司嚴重虧損,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產懸殊過大,公司資本已失去應有的證明公司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

二、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流程

股東大會作出減資的決議,並相應對章程進行修改,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同時,對於減資,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1、股東會決議,其內容大致有:

1) 減資後的公司註冊資本。

2) 減資後的股東權益、債權人利益的安排。

3) 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

4) 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

2、公司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做出減資決議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辦理減資登記手續。自登記之日起,減資生效。

三、注意事項

我國《公司法》第38條規定了股東會的12項權利,其中就包括“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的權利。可以明確,你公司股東會有權減少你公司的註冊資本,但應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並履行必要的變更手續。

1、由股東會做出減資決議。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規定外,是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如果公司股東會行使減資權利,應作出減資決議,並必須經過代表2/3以上股份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

2、要修改公司章程。因為註冊資本是公司章程中載明的主要內容之一,為此減資後還必須經代表2/3以上股份的股東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3、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這也是公司必須履行的一項程序。《公司法》第186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4、通告債權人並予以公告。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進行變更登記。按照法律規定,你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辦理資本變更登記。

減資的額度還應適度。《公司法》第186條規定:“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能低於法定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而法律對註冊資本的法定最低限是有明確規定的: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不少於人民幣10萬元。以上是對註冊資本額度的最低要求。

綜合上面所説的,註冊資本是可以進行減少和增加的,但是對於註冊資本要進行變更的話,那麼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夠進行辦理,所以,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要按照公司法的流程來進行處理,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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