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9W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註冊資本的減少,主要在我國公司法》第178條予以規定:“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減資程序概括如下:

1、公司內部決策

首先,由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制定減資方案。根據公司法第47條的規定,董事會有權制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然後,由股東會來行使決定權。根據公司法第38條第1款第(七)項及第4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中註冊資本減少的決定權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並且均為特別決議即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裏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減資實行的是資本多數決,而不是股東人數的多數。

另外,根據公司法第25條,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以及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等屬於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所以在減資的時候要相應修改公司的章程。修改章程也須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一般來説,這一問題在討論減資時會被一併討論和決議,因為這是兩個相依相連的問題。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並公告債權人(書面通知 報紙上刊登減資公告)

註冊資本的減少在一定程度上會動搖公司的資本信用基礎,進而影響公司債權人的權利。因此,在減資時需要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此,《公司法》第178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此處的“通知”針對的是已知其確切聯絡方式的特定債權人;“公告”主要針對無法聯絡上的特定債權人和不特定的潛在債權人(社會公眾)。通知與公告是公司減資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違反該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司法》第205條規定,公司在減少註冊資本時,不依照公司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債權人保護程序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的,當然有權自由選擇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若尚未到期,債權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應擔保。若公司拒絕或怠於提供相應擔保,則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立即清償債務。

5、法定減資額度(會計師驗資後出具驗資報告)

雖然註冊資本的增減屬於企業自治的範疇,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自由的依照法定的程序決定資本的增減以及增減的幅度。但是,基於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以及公司開展業務的需要,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根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第15條:減少後的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並經驗資機構驗資。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後,公司申請減少註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6、變更登記(換取營業執照)

公司法第180條第2款規定,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關於公司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下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做了更加細化的規定:

2005年12月18日修訂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7條、第31條、第40條、第56、第73條。

2006年1月1日實施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第15、16、18、19條。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司是可以減少註冊資本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而且還必須要爭取到公司內員的同意,這樣才能更好的做到公平、公正,所以,在減少的時候一定要合法的提交相關的材料,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大家的合法利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