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有註冊資本的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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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夥有註冊資本的限制嗎?

有限合夥有註冊資本的限制嗎?

有限合夥企業的是由普通的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人主要是自然人,因為是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則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基於此,其責任限定在“認繳的出資額”範圍內。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責任”;

2、合夥企業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分險的營利性組織.

3、據上分析,合夥企業不是法人,而是隨合夥人喪亡而解散,所以合夥企業的“註冊資金”是由“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多少,以什麼形式出資、合夥人出資比例,都由合夥人商定的,法律沒規定具體出資限額,也無需要作出資驗資報告

二、有限合夥企業設立的條件

1、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3、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4、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5、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6、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7、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8、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公司在成立時,必須根據出資額以及相關情況對註冊資本進行認定,具體的出資額決定了後期收益的分成情況,但在法律上是沒有具體的規定的,如果合夥人出資額高的,那麼在後期的分成中所提取的利益也就越高,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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