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殼公司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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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殼公司是什麼意思

空殼公司是什麼意思?

“空殼公司”也叫現成公司。最早是根據英國公司法確立的一種公司法律形式。是發起人根據香港或英國的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但是沒有任命第一任董事,也沒有投資者認購股份,不會發生經營及債權債務。需要公司時,投資者只需要將董事和股東交給公司祕書,由他製作相關文件。一般在數小時便可完成。

因為公司註冊成立需要時間,但部分人士可能急需註冊成立公司,然後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或辦理其它業務。因此,專業的諮詢服務機構,例如本公司,於是預先註冊成立大量公司,以供購買。此類公司既屬空殼公司,也叫做現成公司。

二、空殼公司有哪些表現

空殼化公司一般有下列幾種表現:

(1)公司沒有自己擁有的財產;

(2)雖有公司財產但沒有維持完整的公司財產記錄;

(3)公司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公司與股東之間或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沒有實質區分的人格。

三、空殼公司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空殼公司”的相關民事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的主體

空殼公司的民事責任主體主要是公司的股東(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同時還包括未盡到法律義務的公司董事、高管人員、實際控制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中介服務機構,此外還包括墊資設立公司的第三人。

一般來講,股東是出資的主體,理應承擔“空殼公司”出資不實以及抽逃出資的責任,但是,法律同時賦予公司董事、高管人員、實際控制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中介服務機構誠實、勤勉盡職的法律義務,違反了此項義務,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法起訴的股東、債權人,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而墊資設立公司的第三人,也可因協助股東抽逃出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構成民事責任的主體。

(二)民事責任的種類

根據民事責任承擔的對象,可以把“空殼公司”的民事責任劃分為對內責任和對外責任。

對內責任,是指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股東、未履行法定責任的公司董事、高管人員、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其他股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對其他股東、發起人的違約責任,以及向公司完全出資、返還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由於不涉及公司以外的主體,因此稱為對內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不依照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對外責任,主要指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的股東、未履行法定責任的公司董事、高管人員、實際控制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中介服務機構對債權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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