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公司註冊資本達不到認繳的期限會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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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註冊資本達不到認繳的期限會承擔責任嗎?

2021公司註冊資本達不到認繳的期限會承擔責任嗎?

達不到認繳的期限就會承擔責任;

目前註冊資本制度是認繳制度,也就是説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工商局不需要驗資報告,而且註冊資本大小和註冊資本認繳期限都是由股東自行約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就可以。所以,關於註冊資本認繳期限的規定就是股東自己約定。

公司註冊資本改為認繳制,除了銀行、保險等企業,承諾認繳多少,何時繳多少都可以,但承諾二年內繳清如果不繳清就是違背承諾,豈不是失信了嗎?所以可以及時繳清也可以修改章程中繳清期限。

二、 註冊資本認繳期限並不是越長越好

正因為註冊資本認繳期限是股東自己約定,於是有些創業者就認為註冊資本認繳期限是不是越長越好呢,其實不然,因為註冊資本認繳期限等信息以後是向社會公示的信息。

例如:你在章程裏設置為2年,那麼股東就要按約定時間內把資金到位。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註冊資本認繳可能會出現的問題

實行認繳制也相應配套出台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條例規定企業必須在公示系統如實公示認繳、實繳額,便於公眾查詢。假如別人與你簽訂大額經濟合同前查到你公司實繳額較少,那麼人家可能會懷疑你的實際履約能力,也許合同就籤不了,生意就黃了。認繳資金也並非越多越好,如果在約定期限內未完成出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可以在約定出資期限屆滿前做註銷登記。股東要按照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 司繳付出資,股東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股東沒有按約定繳付出資,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應先繳足出資。

四、《公司法》規定

註冊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

1、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新《公司法》第26條;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 --新《公司法》第59-64條;

3、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公司法》修改後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註冊資本額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從10萬―50萬元統一降至3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且沒有采納授權資本制,但卻允許兩種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繳納,而不必一次性繳足,只是要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首期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而其餘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2014年新《公司法》改實收資本驗資製為核准制,僅存27類金融相關企業仍需驗資註冊資本。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注的註冊資本現在基本上不是實繳而是實施的認繳制定,這也是很大的寬限了公司的資金週轉問題,只要在規定的期限之內繳納完,那麼就算是認繳完成,如果達到到當時的期限就算是違背了承諾,這是要付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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