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設立分公司流程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8.07K

1、申請人到工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2、涉及前置審批的,申請人在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後到審批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取得批准文件或許可證書;
3、申請人向工商機關提交設立分公司所需的申請材料。
4、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機關當場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在受理後15日內決定是否准予登記。
5、工商機關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申請人在10日內到工商機關注冊大廳領取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異地設立分公司流程是什麼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