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分公司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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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持“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授權書”及商標註冊證複印件到工商局辦理核名。
2、填寫《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由總公司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3、填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由總公司蓋公章並將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貼上。
4、準備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複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複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複印件。
5、由總公司出具股東會決議,決議內容須有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決定,同時提供負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6、持授權書、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相關前置審批手續等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以上相關證件須加蓋總公司公章)。
7、持營業執照及公司設立通知書到公安局辦理刻章業務。
8、持營業執照、代碼證、公司設立通知書到開户行辦理基本帳户,先填寫基本帳户申請書。
9、持營業執照、代碼證、公司設立登記通知書、公章、財務章、法人章、銀行開户申請書、房產證等資料到國税局、地税局辦理税務登記證。
10、持國税、地税登記證、營業執照等資料到開户行辦理正式開户。
11、需要辦理一般納税人時,持辦理完的相關證件及税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到主管國税機關進行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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