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分公司辦理流程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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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一、分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1.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名稱必須冠以公司名稱全稱;
2.經營範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分公司不得與公司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
二、設立登記程序:
1.進行名稱預先核准登記;
2.填寫登記註冊書;
3.提交登記文件、證件受理後按約定日期領取營業執照。
三、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表格);
2.指定(委託)書(表格);
3.股東會決議;
4.加蓋公司印章的公司章程複印件;
5.加蓋登記機關印章的公司執照複印件;
6.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7.經營範圍中涉及國家專項審批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領取營業執照後應做的工作:
1.刻制公章;
2.辦理税務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登記註冊手續。
《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第七條 申請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理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註冊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同時交驗正本);
(三)擬任報檢員的《報檢員資格證》複印件(同時交驗正本);
(四)代理報檢企業的印章印模;
(五)國家質檢總局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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