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起人要承擔哪些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9W

公司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上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那麼一旦出現了問題。公司成立發起人應該承擔哪些責任呢?本文就將公司發起人應該承擔哪些責任經過整理後作如下説明,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公司發起人要承擔哪些責任?

如果發起人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實施了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或是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那就應當承擔其法律後果。根據《公司法》第十章的有關規定,對發起人的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三種類型。由於篇幅所限,在此,筆者的論述僅囿於發起人的民事責任。 通常認為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對自己違反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後果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對於發起人而言,他所承擔的責任一般可分為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無限責任、連帶責任以及過錯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種: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這十種民事責任方式同樣適用於發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公司法》對發起人民事責任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84條、91條、97條以及228條中。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賠償責任。《公司法》第97條規定,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受到損害的,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11、117、118以及119條的規定,當事人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一規定同樣適用於發起人。同時,發起人在設立過程中對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損害,不應以過失為限,故意使公司或第三人遭受損害的同更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返還所募資金並附加利息。根據《公司法》第84、91及97條的規定,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應負返還股款並加付利息的責任,主要發生在以下四種情況:

(1)發起人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遞交募股申請。如果該申請在獲批准後又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撤消批准。在此情況下,如果尚未開始募集股份,應當停止;已經募集的,發起人應當返還,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招股説明書必須載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股份時發起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説明。因此,在超過募股説明書中規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股份的,如果認股人要求返還股款並加算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發起人應當返還所募股款並加算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以後必須經註冊會計師驗資。發起人應當在30日以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如果發起人不按期召開創立大會,認股人也有權要求發起人返還其所繳股款並加付同期銀行利息。

(4)如因發生不可抗力或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以致直接影響公司之設立,創立大會決定不設立公司的,發起人應返還各認股人交納之股款,但此時可不加付同期銀行利息。此時之返還責任應視為義務,而不應作為帶有懲罰性質的民事責任,因為民事責任有兩個含義:一為義務,另一為違反法律規定之義務而應承擔之後果。 在此情形,公司不能成立系因不可抗力,如國家政策之改變,或因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且決議由各認股人表決作出,反映的是認股人自己的意旨,而非發起人違反法律規定之義務,故應視作義務,而非承擔違法行為之後果。如發起人不返還,則構成不當得利,各認股人可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

關於在公司成立時出現問題,或者發起人違規操作等情況下,公司發起人應該承擔哪些責任,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能給您一個滿意的答案,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