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起人承擔責任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7W
公司發起人承擔責任是什麼
1、費用承擔責任
即對設立活動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在實踐中,發起人協議往往會對發起人各自承擔的費用比例作出約定,如果約定與法律不離悖,可以承認其效力,但對第三人承擔的債務,則應當由全體發起人負擔連帶責任。
2、返還股款責任
在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如果認股人已認購併繳足了所認購的股款,而公司不能成立時,認股人必然會遭受損失,而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設立行為主要是由發起人作出的,因此,發起人對認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損失,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損害賠償責任
發起人對因自己的過失而給設立中的公司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義務。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如果未盡職盡責,因自己怠於應履行義務的履行,從而給公司造成了損害,發起人應對這種損害負賠償責任,需説明的是,這種損害賠償,以發起人主觀上具有過失為前提,沒有過失,即使造成公司的損害,也不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責任,同樣也是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