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合夥企業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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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和合夥企業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和合夥企業的區別是什麼?

1、成立基礎不同。合夥企業是契約式企業,有限公司是股權式企業。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由各合夥人依法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

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期限,合夥人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的辦法,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解散和清算等問題都按照依法訂立的合夥協議來操作。

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按照比例出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並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法律地位不同。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這是合夥企業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區別。這一區別有兩重意義,第一説明合夥企業只具有相對獨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絕對獨立的人格。

3、出資人承擔的風險不同。合夥企業與有限公司在承擔責任方面的區別,與它們在產權結構方面的區別有密切的聯繫。

合夥企業的財產不屬於合夥組織獨立所有,而是屬於合夥人共有,因此合夥人與合夥企業是連帶責任關係,在公司債務方面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一般都是有限責任制的,公司股東只需要承擔註冊資本相應是的責任即可。

4、法律性質不同。公司是資本的聯合,各股東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礎上的平等,股東依其持股數分享權利;合夥企業強調人的聯合,合夥人之間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業對外發生業務關係,而且在合夥協議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合夥人對企業的管理和利潤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權。

5、税收政策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要繳企業所得税,合夥企業要繳個人所得税。兩種企業都需要繳納增值税,有限責任公司在繳納企業所得税後,年終的利潤分紅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方式有什麼?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有兩種方式:一是新建設立,即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單獨出資開辦國有獨資的有限公司;二是改建設立,即原有國有企業,符合公司法設立有限公司條件併為單一投資主體的,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改建為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投資公司是我國公司法借鑑現代各國通行的公司制度,針對中國的特殊國情,為促進中國國有企業制度改革而專門創立的一種特殊公司形態。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有兩種設立方式,首先是新建設立,其次是改建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是國家單獨出資,由地方政府負責履行出資人的職責而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是針對我國的特殊國情而專門創立的一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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