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違約條款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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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違約條款包括什麼

籤合同這一行為,在生活中無處不在。在讓別人幫忙做某事的一般都需要簽訂一份居間合同。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居間合同違約條款具體包括哪些?為了方便大家瞭解這方面的知識,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詳細請閲讀下文。

一、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居間合同違約包括買方違約、賣方違約與居間人違約。

二、居間違約條款

對於受公司委託的居間人,期貨公司按照居間合同的約定向其支付報酬。居間人獨立承擔基於居間關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居間人不屬於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客户通過期貨公司提示已明知期貨公司從未授權或默許非期貨公司工作人員以期貨公司的名義從事期貨業務經營交易行為,如果客户決定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與居間人或其他人員訂立有關委託下單或收益分成等任何約定,期貨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居間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目前,我國各地方房產交易管理部門一般都印製了對二手房交易起指導作用的房地產買賣居間服務合同,律師通過對這些合同中有關居間方的義務進行總結後發現,合同中一般規定了居間人的以下幾點義務: 

1、報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機會;  

2、向委託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3、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4、為買賣雙方提供辦理相關過户手續、代交付房屋等服務的義務;  

5、保密的義務。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裏的“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應指的是有關房屋的權屬情況、面積、售價、質量等房屋重要信息,而不能擴大理解為所有的房屋信息。而且應當注意居間人的賠償責任僅僅限於故意隱瞞和提供虛假情況兩種情況。如居間人為了促成交易,故意隱瞞房屋主體遭到破壞,或幫助賣方隱瞞賣方無房屋所有權的事實,這些情況下居間人應當賠償買方損失。  另外,居間人是否有義務核實房屋的自然信息,並向買房人報告呢。對於這一點,實踐中有很多不同的理解,從而導致糾紛的發生。律師認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居間人的主要目的和任務是促成交易,雖然居間人要促成交易不可避免的要向買賣雙方報告一些房屋信息,但是這並不能免除買賣雙方對房屋信息進行核實的義務。如果買賣雙方對在訂立買賣合同前對房屋的有關信息認真核實,即便居間人不報告也不會導致買賣雙方的利益受損。

在我們的生活中,居間合同的應用非常之多,在履行合同的同時,我們需要謹慎小心,不要違約。一旦違約,我們便要附上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經濟賠償,對於我們合同中約定需要完成的事項也造成了影響,給自己帶來不少的麻煩。當您遇到了居間合同違約條款的麻煩事的時候,您可以聯繫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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