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出質和質押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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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股權出質和質押一樣嗎?

股權出質和質押一樣嗎?

股權出質和質押是一樣的,只是表達方式有所差異。股權出質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投資的公司中所擁有的股權出質給債權人,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折價或拍賣、變賣方式處置該股權,並以其處置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出質人不論是債務人還是第三人,都必須是公司的股東,不是公司的股東,就不能作為出質人。作為公司的股東,按照法定文書上對出質人類型的分類有七種,即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 、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然人、其他;質權人則不一定就是公司,按照法定文書上對質權人類型的分類有五種,即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業企業、自然人、其他,即“有錢人”皆可成為質權人,但是隻有公司的股東才能成為出質人。

二、《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對於股權質押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發放的股票質押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額的15%;貸款人對一家證券公司發放的股票質押貸款餘額,不得超過貸款人資本淨額的5%.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

(一)預計到期難以償付貸款利息或本金;

(二)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

(三)股權變更;

(四)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一家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上述比率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責監控,對超過規定比率的股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進行出質登記。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適時調整上述比率。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有權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核實質物的真實性、合法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及時真實地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隨時分析每隻股票的風險和價值,選擇適合本行質押貸款的股票,並根據其價格、盈利性、流動性和上市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指標以及股票市場的總體情況等,制定本行可接受質押的股票及其質押率的清單。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隨時對持有的質押股票市值進行跟蹤,並在每個交易日至少評估一次每個借款人出質股票的總市值。

第二十七條 為控制因股票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特設立警戒線和平倉線。警戒線比例(質押股票市值/貸款本金×100%)最低為135%,平倉線比例(質押股票市值/貸款本金×100%)最低為120%。在質押股票市值與貸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線時,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即時補足因證券價格下跌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在質押股票市值與貸款本金之比降至平倉線時,貸款人應及時出售質押股票,所得款項用於還本付息,餘款清退給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股權出質或者質押的行為,是需要基於股權的本身情況而定的,法律上對股權的認定是可以認定為有價值的,具體情況下是可以根據出質或者質押的行為來對股權進行認定,如果不符合規定的條件,那麼是無法進行合法的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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