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質股權是出售質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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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質股權是出售質押嗎?

出質股權是出售質押嗎?

股權質押是指以股權作為出質物對債務進行擔保的行為,股權出質後出質人不能對股權進行處置,但清償擔保債務後,質權人的行權消失,所以股權質押不是出售股權。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二、股權質押登記手續在哪裏辦理?

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股權質押登記:

1、股權質押登記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2、股權出質登記的性質和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屬於政府職能中的公共服務範疇。

民法典》規定,以股權出質的,質權自登記時設立。根據上述規定,股權出質登記是質權的生效要件。出質人以股權出質,與質權人訂立書面質權合同後,質權並不當然設立。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簡言之,股權出質登記的直接效力是質權設立。這與動產質權設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3、股權出質登記事項

股權出質登記事項有三項:

(1)即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2)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

(3)出質股權的數額。

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事項,出質人和質權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證件上記載的姓名;

出質人和質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是指其登記證書或者合法成立證明上記載的名稱,如企業營業執照上記載的企業名稱、事業單位登記證書上記載的事業單位名稱等。

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事項,是指公司營業執照上記載的公司名稱。出質股權的數額事項,是指質權合同中記載的出質股權財產的數量。

股權質押的登記手續包括首先到股權質押的登記部門進行登記,以股權出質的,質權自登記時設立,股權出質的登記事項包括出質股權的數額,出質股權的公司名稱還有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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