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權回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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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以前主要是減資、合併的情形可以回購,現在,回購的條件增加了,特別是股權獎勵回購,這為公司實行期股期權等股權獎勵機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公司法股權回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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