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權質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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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特許經營權人作為出質人與債權人訂立質押合同。在質押合同中應當明確以下內容,包括:特許經營權的專門收費賬户,在質押後,應當對於收費的專門賬户進行設定,控制收費;質押的期限;質權實現的方式。代位行使收費權和完全控制賬户,或者拍賣和轉讓權利;登記和備案;批准,權利往往是政府部門批准或者許可的,質押同樣要經過批准;權利轉讓的限制等內容。

特許經營權質押的要求

②經過批准。特許經營權往往是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的,有時帶有專營性質。具有非常強的特殊性,對於經營人的要求比較高。質押合同訂立前最好徵求原有關批准部門的意見,在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後再將質押合同送有關部門批准。否則,會影響質押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3條規定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加強信息合作規範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第12條規定股權、其他投資權益被凍結的,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轉讓,不得設定質押或者其他權利負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被凍結期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該股東的變更登記、該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轉讓股權被凍結部分的公司章程備案,以及被凍結部分股權的出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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