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贈和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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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增股本則是指公司將資本公積轉化為股本,轉增股本並沒有改變股東的權益,但卻增加了股本的規模,因而客觀結果與送股相似。轉增股本與送紅股的本質區別在於,紅股來自公司的年度税後利潤,只有在公司有盈餘的情況下,才能向股東送紅股;而轉增股本卻來自於資本公積,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潤的多少及時間的限制,只要將公司帳面上的資本公積減少些,增加相應的註冊資本金就可以了,因此,轉增股本嚴格地説並不是對股東的分紅回報。送股是上市公司將本年的利潤留在公司裏,發放股票作為紅利,從而將利潤轉化為股本。送股後,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的總額結構並沒有發生改變,但總股本增大了,同時每股淨資產降低了。

轉贈和送股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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