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分配後紅利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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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分配後紅利協議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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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利分配”的性質

紅利分配是基於公司經營盈利的情況下公司對股東投資的報酬,既是報酬,就無須返還。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企業分配利潤是有條件的,應先彌補虧損、交納企業所得税,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方能分配利潤,否則,股東必須將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因此,在公司沒有盈利,沒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等情況下,股東從投資企業獲得的所謂“紅利”不應認定為紅利分配,具有“退還公司”性質的“紅利”更接近上述“借款”,或者股東抽逃註冊資本等,而不是股東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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