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撤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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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撤股流程
法律意義上來講,準確定義叫做股權轉讓,一方想退出公司,應該對現有股權進行轉讓,可以由其他股東或第三方收購。一般包括以下流程:
一、股東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
二、撤股股東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三、公司其他股東表態;
新《公司法》第71條的規定,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自己應當購買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即其他股東只能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阻止出讓方對外轉讓股權。
四、撤股股東與受讓方(可以是其他股東,也可以是其他第三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
五、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
僅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不意味着受讓方取得目標公司股東資格,新《公司法》第32條規定了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在確認股東資格方面的對內、對外效力。從履行《股權轉讓合同》,合理保護出讓方、受讓方權利的角度考慮,這兩項工作都應當儘快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自己應當購買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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