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未成立怎麼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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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未成立怎麼起訴的?

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未成立怎麼起訴的?

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未成立,可以書寫起訴狀提交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標的股權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並未真實存在的,不影響合同效力。轉讓方未能依協議完成對所要轉讓股權的目標公司的設立,致使其無法將轉讓協議約定的股權實際出讓給受讓方的,構成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的根本性違約,受讓方享有法定解除權。

對於股權轉讓方而言,訂立股權“預售”合同時,需要確保標的股權在將來能真實存在,否則需要向受讓人承擔違約責任。對於股權受讓方而言,訂立股權“預售”合同時,需要慎重決策,也需要確保標的股權在將來能真實存在,否則會承擔巨大資金風險。一般情況下,不建議受讓方訂立股權“預售”合同。在確有必要簽訂股權“預售”合同時,可與轉讓方約定:在轉讓方已設立目標公司的情況下,再開始向轉讓方支付股權轉讓款。

二、什麼是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是指顯名股東不擁有公司的實際股權,但是代為持有隱名股東的股權;股權代持的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因為各種原因,通過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方式,約定在公司的股權持有上由隱名股東實際擁有,併為實際出資人,享有公司股權的分紅和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的顯名股東不擁有公司的實際股權,而公司的隱名股東擁有公司的實際股權,是公司的實際出資人,這種情況就叫做股權代持。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進行公司股權代持時,兩個股東必須簽署股權代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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